一、融资租赁的特殊作用 内地的融资租赁业起源于1981年4月,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迄今为止,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仍然是中国内地引进外资的三条主要渠道之一。另外两条渠道是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借款。 对于境外投资人来讲,采取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资金回报可能较高;外方能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用外方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有可能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和中方伙伴有可能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但是,采取外商直接投资方式要承担风险;在行业上要受到限制;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合作伙伴,战略合作和市场份额等优点可能落空。 国家对外借款或举借外债,其总规模由国家计委控制,其引进手续由指定的窗口银行办理。国内企业利用境外的贷款为总规模内的转贷款。对于一般的境外投资人来讲,不太可能利用这种渠道。 通过中外合资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的外资,不受国家外债总规模的限制。租赁项下的外资进入和汇出也没有限制。因此,对于境外投资人来讲,不允许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或项目采用外汇融资租赁是一种最可取的办法。
二、出租人的类型 出租人的类型按审批和监管部门分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的内资金融租赁公司 (2)由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租赁公司 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有部分公司的业绩很好,但大多数都在按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条例》进行股权重组。 中外合资(合作)的租赁公司共有40家,现状如下: 办完注销手续:1家 进行内部整顿:16家 进入破产清算:1家 正常开展业务:15家 准备进行清算:4家 与本会无联系:4家
三、租赁的基础设施 租赁的基础设施是指支撑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立法、税收制度、审批和监管、会计准则。中国内地改革的步伐非常快,租赁的基础设施差不多都是在最近几年建立和完善的。 (1)立法: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13章为租赁合同,第14章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的基本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有法律保证。此外,与外汇租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2)税收制度: 中国内地租赁公司的主要税负情况如下: 1)营业税: 外汇融资租赁以利差为税基,7-5% 人民币以利息为税基,7-5% 经营性租赁以租金收入为税基,5% 2)所得税: 以总利润为税基,33%
(3)审批和监管: 如前所述,中国内地的租赁公司分为两大类,这两类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有一定的差别。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两者的共性是能从事融资租赁,两者的主要差别是:前者能从事与融资租赁项目有关的金融业务,例如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后者则不能;而后者可以引进外资,前者则不能。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内资金融租赁公司 外经贸部审批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 监管法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性质 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中介服务中介 注册本金 人民币5亿元,外汇业务另有5千万美元;融资租赁公司:2千万美元;其它租赁公司:500万美元 经营期限 (无特别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不超过30年其它租赁公司不超过20年 投资人的资格 (无特别规定) 中方: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 外方: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有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经营范围 1,融资性租赁: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2,经营性租赁;3,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4,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5,发行金融债券;6,咨询、担保及其他。 1,融资租赁: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本外币业务;2,按承租人的指定购买和进口设备和附带的技术;3,租赁物件的处分;4,租赁交易的咨询和担保;5,设备的出租业务。 谨慎原则 1,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0%;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3,对承租人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 60%;4,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5,租赁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6,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7,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担保余值在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4)会计准则: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该准则接近国际会计准则17。
四、出租人的交易额
至1999年底,累计的租赁交易额为278亿美元,其中,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为70亿美元,内资租赁公司的为208亿美元。租赁渗透率大约为2%。 中外合资的租赁行业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初期的辉煌:从1981年到1988年。改革开放初期,境外投资者纷纷以投资租赁公司的方式实现抢滩占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融资租赁出现了初期的辉煌,至1988年底,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达到21家,融资租赁成交额累计达到19亿美元以上。 2)解决欠租问题的10年:1988年政府职能开始转变,开始实行政企分开。原有的格局打破,投资主体不明确,租赁公司开始出现欠租。经过业界的努力,并且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终于在1998年解决了由政府部门担保的欠租问题。 3)国际金融公司的技术援助项目:1996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公司(IFC)提供了一项“旨在帮助改进中国租赁业立法和管理技术”的技援项目,使租赁业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租赁的认识和了解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有关租赁行业的立法、会计准则和行业监管,进入实质性工作阶段。 4)新的起点:1999年以《合同法》的发布和施行为标志,租赁行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未来的挑战与机遇
从整体上对租赁业的认识程度不够,仍然是阻碍中国内地租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对租赁业认识程度的不够,导致租赁业面临下列挑战: 1)承租人对租赁的需求不足。不足的原因是因为缺乏动机,而缺乏动机又关系到对企业的评价标准,以及企业的运行机制。 2)非主管部门对租赁的了解还不够。 3)现有的租赁公司机构还不健全。 4)现有的优惠政策对租赁的涵盖还不够。 但是,现代租赁在中国内地出现20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为租赁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些机遇: 1)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和健全。 2)业内已经形成了一批租赁专业人才,既有正面的经验,也有反面的经验。 3)内地已告别短缺经济,资金和设备制造能力均有较大改善。 4)几乎所有的租赁方式都有成功的案例。 5)潜在的租赁市场广阔。
二、出租人的类型 出租人的类型按审批和监管部门分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的内资金融租赁公司 (2)由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租赁公司 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有部分公司的业绩很好,但大多数都在按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条例》进行股权重组。 中外合资(合作)的租赁公司共有40家,现状如下: 办完注销手续:1家 进行内部整顿:16家 进入破产清算:1家 正常开展业务:15家 准备进行清算:4家 与本会无联系:4家
三、租赁的基础设施 租赁的基础设施是指支撑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立法、税收制度、审批和监管、会计准则。中国内地改革的步伐非常快,租赁的基础设施差不多都是在最近几年建立和完善的。 (1)立法: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13章为租赁合同,第14章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的基本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有法律保证。此外,与外汇租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2)税收制度: 中国内地租赁公司的主要税负情况如下: 1)营业税: 外汇融资租赁以利差为税基,7-5% 人民币以利息为税基,7-5% 经营性租赁以租金收入为税基,5% 2)所得税: 以总利润为税基,33%
(3)审批和监管: 如前所述,中国内地的租赁公司分为两大类,这两类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有一定的差别。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两者的共性是能从事融资租赁,两者的主要差别是:前者能从事与融资租赁项目有关的金融业务,例如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后者则不能;而后者可以引进外资,前者则不能。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内资金融租赁公司 外经贸部审批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 监管法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性质 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中介服务中介 注册本金 人民币5亿元,外汇业务另有5千万美元;融资租赁公司:2千万美元;其它租赁公司:500万美元 经营期限 (无特别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不超过30年其它租赁公司不超过20年 投资人的资格 (无特别规定) 中方: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 外方: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有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经营范围 1,融资性租赁: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2,经营性租赁;3,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4,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5,发行金融债券;6,咨询、担保及其他。 1,融资租赁: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本外币业务;2,按承租人的指定购买和进口设备和附带的技术;3,租赁物件的处分;4,租赁交易的咨询和担保;5,设备的出租业务。 谨慎原则 1,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0%;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3,对承租人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 60%;4,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5,租赁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6,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7,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担保余值在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4)会计准则: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该准则接近国际会计准则17。
四、出租人的交易额
至1999年底,累计的租赁交易额为278亿美元,其中,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为70亿美元,内资租赁公司的为208亿美元。租赁渗透率大约为2%。 中外合资的租赁行业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初期的辉煌:从1981年到1988年。改革开放初期,境外投资者纷纷以投资租赁公司的方式实现抢滩占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融资租赁出现了初期的辉煌,至1988年底,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达到21家,融资租赁成交额累计达到19亿美元以上。 2)解决欠租问题的10年:1988年政府职能开始转变,开始实行政企分开。原有的格局打破,投资主体不明确,租赁公司开始出现欠租。经过业界的努力,并且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终于在1998年解决了由政府部门担保的欠租问题。 3)国际金融公司的技术援助项目:1996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公司(IFC)提供了一项“旨在帮助改进中国租赁业立法和管理技术”的技援项目,使租赁业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租赁的认识和了解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有关租赁行业的立法、会计准则和行业监管,进入实质性工作阶段。 4)新的起点:1999年以《合同法》的发布和施行为标志,租赁行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未来的挑战与机遇
从整体上对租赁业的认识程度不够,仍然是阻碍中国内地租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对租赁业认识程度的不够,导致租赁业面临下列挑战: 1)承租人对租赁的需求不足。不足的原因是因为缺乏动机,而缺乏动机又关系到对企业的评价标准,以及企业的运行机制。 2)非主管部门对租赁的了解还不够。 3)现有的租赁公司机构还不健全。 4)现有的优惠政策对租赁的涵盖还不够。 但是,现代租赁在中国内地出现20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为租赁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些机遇: 1)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和健全。 2)业内已经形成了一批租赁专业人才,既有正面的经验,也有反面的经验。 3)内地已告别短缺经济,资金和设备制造能力均有较大改善。 4)几乎所有的租赁方式都有成功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