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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四大支柱
2006-10-26           
        

一、法律
    法律是开展租赁业务的基础。中国租赁业过去的失败,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不健全。
    中国最早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的法规文件是1996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又发布了《合同法》,该法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单独列项。尽管我国没有加入世界《国际公约》,但该法的制定参考了公约中的一些条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抓紧制定《合同法》租赁章节司法解释。
    从中国国情出发,制定的《合同法》优于许多未有租赁立法的发达国家,使中国租赁的立法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这不表明我们先进,而是在法制还不健全的阶段,租赁的法律地位率先得到保障。

二、会计准则
    涉及到法律一定要有标准。会计准则给租赁的分类和会计处理制定了国家标准。使得租赁不仅有法可依,还有标准可查。
    财政部制定中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已于2001年1月18日对外公布。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吸收了租赁行业人士的意见,并参考了《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第十七号》的主要内容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一些条款,制定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其主要内容界定了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财务处理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的一些规章制度。
    中国目前还没有标准的租赁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也不能替代会计制度,这部分还需要完善。但信息披露的原则使得开展租赁业务的过程中增加了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

三、监管
    不管什么样的租赁都至少有准金融的性质。特别是融资租赁本身就是金融业务。涉及金融就必须强调监管。监管过严限制行业发展,过松容易引起金融混乱。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200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出台前充分征求了业内人士的意见。
    它的出台体现出三个信号。1.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含盖各种形式的租赁业务;2. 确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属金融企业的地位;3. 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实行资产负债风险管理。
    2001年8月14日,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国家经贸委也准备针对内资租赁公司出台类似管理制度。这些政策的出台将填补我国租赁监管的空白。

四、税收
      在国外,现代租赁行业发展初期,国家都曾经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扶植。我国也有这个过程,但当时只对国有企业。
    目前有租赁关税收方面的材料不能说没有,实在太少。有些优惠政策还逐步被取消。入世后,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给租赁行业专门的优惠政策的可能性更小。租赁行业已不再追求什么税收优惠,而是要利用国家现有的优惠政策,开发出新的租赁做法——制度租赁。
    当前适应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两个文件:财税字[2003]16号文《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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